人民网成都6月12日电 (记者李平)记者今日获悉,近日,由成都市崇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一案获判,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为引导环保执法人员规范取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崇州市检察院组织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崇平镇春风村的干部群众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4年2月份以来,何某某为谋取私利,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崇州市崇平镇春风村其经营的包装厂内,收购、加工和销售废旧化工桶。何某某聘请工人使用高压水枪、清洁剂等器具,对收购回来的装有化学残留物质的废旧空桶进行清理洗涤、整理后再向外销售牟利,并将清洗掉的残留物在未经过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暗沟排放到附近沟渠,造成附近区域水质中石油类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标,致使旁边的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2015年10月13日,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对何某某开设的非法清洗化工桶的窝点进行查处,在厂区内查扣化工废桶6586个,挡获正在清洗废旧塑料桶的工作人员。2015年12月28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化工废桶内残留物进行检验确定,其中有5600个废桶检出含有涂料、机油、粘合剂等危险废物。经统计,何某某非法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化工桶达13吨以上,远超于最高检和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数量要求,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2016年5月,崇州市检察院以何某某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