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5日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接到登封市大冶镇经济发展办电话,称群众举报大冶镇东刘碑村12组343国道东南侧废弃料场,有人倾倒不明废物,非常刺鼻难闻。接到通知后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排查,确定不明废物堆放的具置,并联合大冶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和大冶派出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经调查,现场发现吊车司机张某,货车司机张某,未按规定擅自将铝灰(危险废物)倾倒、堆放在登封市某镇某村废弃料场,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倾倒、堆放废铝灰(危险废物)约260包/吨包,共约390吨。现场有部分废铝灰(危险废物)倾倒、遗漏在土地上,对土壤造成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就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二)项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经登封分局执法人员和办案民警进行案件讨论,判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此次环保执法案件是登封环保执法首例移交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此案件体现了登封环保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处罚不再局限于行政处罚,而是达到某些特定的程度符合本规定,就将其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予以刑事处罚。这充足表现了加强环境保护、加大环境污染行为处罚力度的立法理念。同时也警告各类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一定认清形势,格外的重视,强化企业守法底线,摒弃侥幸心理,积极加大治污投入,时刻把牢生态红线。
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的姿态,打造一支奋发有为、担当争先、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环保队伍,给企业讲清法律规定,画出守法红线,做出明确预警。使企业更好的知法、守法,从根本上提高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为环保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