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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生态环境系统始终坚决查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对不法企业“利剑高悬”,保持强大震慑,现公开4起“两打”典型案例及2起别的类型重点案例,指导各地做好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2023年3月9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发现,于某某在如东县大豫镇止马洼村二十组某彩钢车间内从事废矿物油桶、废化工桶等回收经营。经统计,车间内切割好的废包装桶皮有18垛共计22.14吨,已拆解的废包装桶盖、桶底共计4.1吨,废矿物油60公斤。车间地面有积油,车间内东侧和南侧均有油污渗出车间外,部分泥地土质发黑、沾染有油污。经检测,车间废桶内积液、切割铁皮堆放处地面积油、车间外南侧泥地等石油溶剂含量均超过3%。根据《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第四条“鉴定判别标准”及“附录B 有毒物质名录”,石油溶剂含量大于3%的固态废料是危险废物。
于某某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情形,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4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嫌疑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在掌握部分线索的情况下,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将犯罪证据和事实及时固定理清。通过融合战队机制,形成较为强大工作合力,能更精准有效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有力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2024年2月29日,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网格反映有人在辖区内偷倒废水,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共同赶赴现场。经现场勘察发现,丹阳市某门业有限公司员工鲍某某驾车将该企业废清洗液转移出厂,倾倒至邹区镇殷村村委胡庄村民小组一小路旁,事发地块周边已拆迁,属于钟楼区生态管控区。执法人员一方面对鲍某某进行询问并联系调取事发路段监控,一方面和公安干警赶赴涉事企业并联系丹阳生态环境局请求配合。因响应及时,涉事企业厂区内尚存有一部分未处理的废清洗液,公安干警调取并复制了车辆装载废液和出厂的监控视频。经调查,鲍某某当天分两次实施倾倒,第一次倾倒实施完毕,第二次倾倒实施过程中因周边群众阻止而停止,经检测倾倒未遂的废清洗液中铜浓度超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
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立案查处,并对涉案面包车实施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2024年3月15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鲍某某等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立案侦查。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坚持多部门联动,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从严从快,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水平。
2024年1月8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对重点排污单位泰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该企业安装污水在线监控装置,主要监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pH、流量等。经调阅自动监测站房监控视频,该企业工作人员频繁进入站房内,在采样前操作自动采样器停止采样,使用自来水清洗采样桶,拔掉自动采样器进入分析仪的管路并用自来水冲洗,采用塑料瓶接水放在仪器下方柜内做多元化的分析,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泰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2024年1月16日,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泰兴市公安局于1月17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邀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加快了案件的办理进度,也提高了案件处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这种跨部门的协作,可以更有效地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违法企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2022年12月25日,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杨市厂、洛社厂)上报污水管网水质异常报告,显示接管水pH值偏低,含有高浓度重金属废水,对生化系统造成极大冲击。接到相关线索后,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发现2022年12月24日晚,一辆槽罐车将不明废液(含重金属铬)倾倒至惠山区洛社镇福红线、锡西大道辅道交叉口污水井中,重金属废液最终分别流入无锡惠山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杨市厂、洛社厂,导致2家污水厂生化处理系统瘫痪,公安机关迅速部署,第一时间锁定嫌疑人。接协查申请,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至江阴市某电镀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查明2022年12月24日该厂相关负责人委托槽罐车司机将翻建时产生的电镀废液(含重金属铬)倾倒至惠山区污水井中。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无锡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该案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办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公安部门积极对接,接案后迅速部署,第一时间锁定嫌疑人,固定现场证据。案件办理中,部门间信息沟通顺畅,案情衔接紧密,调查处理迅速,提升了生态环境大案要案的查处水平。
2023年7月17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投诉,反映苏州市某橡胶有限公司在门卫室内私设开关,可在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前启动用于处理硫化及混炼废气的处理设施,从而掩盖废弃净化处理设施长期擅自停运的违法事实。在利用无人机排查、安排执法人员着便装暗访等勘察手段熟悉现场情况后,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执法局于7月31日对该企业展开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兵分三路,分别对门卫室、生产车间和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现场布控,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发现车间生产时废气处理设施未同时运行,废气直排外环境。为避免涉案当事人串供、翻供,执法人员将该企业总经理、技术经理、门卫夫妇、硫化工、机电工等6人分开并同时调查询问,最终查明该企业为达到节省开支目的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发现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由门卫利用私设开关偷偷启动废气处理设施。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处罚款27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近年来,在生态环境执法不断深入开展的高压态势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的趋势,给执法监管工作带来非常大挑战。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执法人员摸排调研,灵活运用无人机、快速检测仪、记录仪等先进技术装备固定关键证据,为办成铁案打下坚实基础。
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跨部门数据比对,评估监测机构实际业务能力,发现某监测机构存在比较大违法嫌疑。2023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监测机构突击检查,发现该监测机构对苏州某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废水开展过环境监视测定并出具监测报告,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该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核查比对,查明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该监测机构存在伪造采样时间和频次等信息的违法事实。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监测机构采用类似手段出具废气、废水、噪声等监测报告290份,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
该监测机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近年来,少数监测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数据弄虚作假,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跨部门、跨平台大数据融合比对,及时有效地发现相关违法线索,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一步推动形成规范统一、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环境监视测定服务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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